在协议离婚中,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书称离婚。协议离婚在司法程序上较为简单,但不代表离婚后就没有其他事项需要处理。一些重要的文件、资产及财产分割等事项有可能需要在法院进行审核和管理。对于这些事项所形成的卷宗,在离婚出现争议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查看这些卷宗。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协议离婚意味着双方已经就离婚及所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已签署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放弃继续追究事项的权利,卷宗也就失去了查阅的必要性。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分配财产及金融资产、持股等资产组合方案,那么协议离婚产生的卷宗就一般不会起到重任的作用。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协议离婚后仍然可能需要查看相关卷宗。主要包括协议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但未签署或签署的协议不完整,仍需法院进一步确定、审核的事项。此时,协议离婚产生的卷宗记录仍具有查阅价值,当事人可以参考和重审这些卷宗以了解和查明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总之,在协议离婚后查看卷宗的必要性是因情况而异的,但一般来说协议离婚已经达成一致,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后续追究权利,卷宗查阅的必要性则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