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传真件在实际应用中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是,其效力程度并不一定等同于纸质离婚协议。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离婚协议传真件的有效性。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下列形式之一:(一)合同的整个文本由当事人共同制定,或者一个当事人制定,另一方加以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二)一方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另一方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两条规定表明,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而对于合同形式的确定,以及签订合同时的形式,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传真件虽然不是纸质合同,但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毕竟,传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文书传递方式,而且我们也知道,下面签名并盖章是一种担保形式。因此,离婚协议传真件在确认双方签字且具备其它协议要素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甚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传真件是一种电子文档,相对于纸质合同,其存在一定的风险。从安全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有效性等方面来看,纸质合同要更为稳妥。因此,最好还是尽可能采用纸质合同形式,并通过公证机构或法院的确认以确保利益的得到最大保障。
综上可知,离婚协议传真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其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可能,还是建议采取纸质合同形式,以确保利益的得到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