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人与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现呈交离婚协议书,请法院依法予以审批确认。
一、离婚协议双方声明
原被告双方是依法登记结婚,现在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故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离婚协议,希望法院予以确认:
二、财产分割方案
1. 房产:原被告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同意将该房产上的产权转让给被告。
2. 子女抚养权:原被告双方目前共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原告同意将抚养权交由被告,并同意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3. 子女教育费:原告同意负责支付子女的基本教育费用,被告同意支付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4. 车辆:原告生活所需车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被告同意不在车辆分割事宜上索要任何财产。
5. 婚前财产:原告作为个人经营的企业业主,企业财产及相关财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不属于本次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6. 彩礼分配:原告同意将彩礼的5万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作为离婚协议后的补偿金。
三、人身权利方面
1. 姓名: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后恢复各自原有的姓名。
2. 探望权:被告同意在离婚后每月探望子女不少于一次,具体安排由双方商定。
四、对本协议的确认及执行
1. 本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已充分了解、知悉协议的内容,并自愿履行协议。
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有任何问题,应协商解决。
5. 协议书签署
原被告双方同意本协议书在离婚协议的公证过程中一并签署,以保证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