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离婚当事人之一,在协商离婚过程中,我们曾经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然而,由于一些意外情况,该协议书已经丢失,我们现在无法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
在此,我想向法院说明我们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当时,我们两个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坐在一起协商离婚事宜。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我们的所有财产、债务、子女抚养及探视、财产分配等问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互相签字和盖章。在签字和盖章后,我们交给了律师存档,并保留相应的复印件。
可是,由于律师事务所调整人员,我们的律师已经离职,并将我们的个人档案一并带走。之后,我们曾多次要求律师事务所将协议书找回并归还给我们,但是却一直未果。因此,我们在无法取回原件的情况下,通过复印件重新制定了一份协议书,目前已经互相签字并盖章确认。
在此,我请求法院,结合以上情况,予以认可我们重新制定的协议书,并以此为依据做出秉公执法的裁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