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往往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迁建费用、搬迁补贴等相关内容,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其转移性则需要考虑协议中是否有特别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不涉及到转移性的约定,则该协议不具备转移性。也就是说,原来的签署人不能把协议转移给其他人。因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双方,只有当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的义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付款和转让物权等操作后,协议才会生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性协议,其内容和性质有所不同。比如,有些补偿协议中规定了乙方可以将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这些协议就具备了转移性。此时,原来的签署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协议转移给其他人。
总之,拆迁补偿协议的转移性需要考虑协议中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协议不具备转移性。因此,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双方要明确协议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内容,并注意确认是否有特别指定约定。同时,在协议转移时,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