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校长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侵吞、窃取、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驾校校长挪用的公款较少,情节相对较轻,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驾校校长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驾校校长挪用公款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驾校校长挪用公款还需要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受害人不同意私下解决,还需要走法律程序进行司法救济。
总之,驾校校长挪用公款属于严重的腐败行为,是对国家权力和公共财产的侵犯。对于这些侵犯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被侵权人应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