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是否能够继续领取生育险取决于其具体情况和其所在地的社保政策。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首先,如果该离婚方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生育年龄(女性超过49岁,男性超过60岁),则无法继续领取生育险。如果该方已经享受过生育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分娩等项目的报销,则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领取生育险。
其次,如果该方还有生育险的缴费基数,那么在离婚后,他们仍可以继续领取生育险。除了生育险,该方还可以继续参加其所在地的医保政策,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医疗保险报销。
但是,有些地区规定,离婚后不再允许单独缴纳生育险,而只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方需要收到生育险的报销待遇,只能在获得通知之后重新加入他们的前配偶的保险计划,并支付个人部分的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离婚还是终止婚姻关系,都会对保险政策产生影响。为了保证个人权益,请根据当地的社保政策,及时了解并申报您的社保关系变化,以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