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务员职责,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财务挪用公款的罪犯,法律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财务挪用公款也属于贪污罪的范畴之内,因此应该依照贪污罪的刑事处罚标准加以处罚。
根据该法律,轻度贪污的罚金为三倍以下非法所得;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地说,对于财务挪用公款不超过5万元的情况,可以根据其作为轻度贪污罪加以处理,通常将其处以罚金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例如财务挪用公款超过100万元以上,除了被判刑外,还可能被通缉或限制出境。
总的来说,财务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应该依法予以严惩,以震慑社会。同时,对于贪污行为多发的场所,也应该从制度上进行改善,通过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防止贪污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