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是否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一方患病、罹患残疾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家庭义务的,由另一方承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共同享有父母的抚养、教育、监护权,父母双方及其近亲属应当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无力负担的,国家予以帮助。
因此,如果精神病患者可以履行家庭义务,并具备合适的抚养能力,其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不应该受到歧视。但是,如果患者的精神病症状影响了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或其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选择权,就应该考虑由另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负责抚养孩子,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安全。
总的来说,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孩子抚养问题,需要遵循最大化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既不能将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划分为天壤之别,也不能忽视精神病患者症状对孩子的潜在影响。必须在考虑精神状况和抚养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抚养方案,让孩子获得最好的成长环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