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是指政府针对房屋拆迁、城市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被征收房屋所持有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拆迁安置货币补偿的纳税问题,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政府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被征收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需要进行纳税。被征收方在收到货币补偿后,需要先确认货币补偿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拆迁补偿有关税收政策及实施问题的公告》,如下三种情况无需纳税:
1.对于拆迁户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即住宅房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偿款100万以下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非住宅建筑物拆迁补偿,如某个地下室、商铺等,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扣缴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剩下的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于新居入住后,6个月内出售的房屋,不纳税。
对于政府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以纳税课税收入为基础,因此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将补偿的现金和非现金财产进行折现后算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内。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货币补偿的纳税问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征收方在接受拆迁安置货币补偿之前,应当了解收入的性质以及缴纳相关税费的注意事项,并在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