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宅基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农民家庭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权。”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了原来的农村土地经营所,成为了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主体。因此,农村宅基地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具体来说,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由村、社、组三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全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分配,实行“先分后建、先建后验”的管理方式。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仍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尊重村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