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仅供农户自用、自建住房及支配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借出、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租售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居住所用,是属于村庄公共资源,依法划分或者划拨给村民或农户使用,“宅基地权”也是一种特殊的农村集体土地用益权,不具有市场交易的性质,只有农户或其家庭成员按规定使用其宅基地,而不得配租、抵押、借出出租等行为。
其次,农村宅基地租售行为容易导致农村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加剧土地资源的集中,破坏农村集体经济和线性利益的保护,也会引发土地流转等问题,破坏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发展。
再次,如果存在农村宅基地的租售行为,往往也会有一些不良商家、房屋中介通过虚构政策、伪造证件等手段非法得到农户的宅基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租售是不被允许的,不仅侵犯了宅基地特殊属性的本质,同时也不利于农村发展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各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公共利益,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