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既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也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因此侦破这样的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经侦大队是有权管辖的。
首先,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成员共谋挪用公款的话,就构成了犯罪团伙。这类犯罪活动一般比较隐蔽,涉及的金额也较大,因此需要经侦大队的专门打击。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贪污和侵占罪的范畴。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执法的主要机构之一,有权进行立案侦查和从事取证、抓捕、审讯等工作。因此,经侦大队是有责任和义务对挪用公款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挪用公款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违背了广大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从而维护政府的形象、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总之,挪用公款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作为执法机构,经侦大队必须积极从事打击和处理,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