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签订了征地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调取这份协议呢?实际上,离婚调取征地协议是有效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首先,离婚调取征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财产,依照下列情况处理:…”其中第8项规定:“在征收、拆迁中获得的补偿款和安置补贴。如果补偿款和安置补贴已经全部使用并不再存在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征地协议的签订时间和离婚时间与协议内容是否涉及夫妻财产问题等因素,都会影响征地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离婚调取征地协议需要区分协议性质。对于征地协议,一般分为合法有效的和非法无效的。如果征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正式签署并严格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之一。但如果征地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比如签订协议时相关法律未发生变化,将导致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征地协议签订时对方采用了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则该协议将被认为是非法无效的,调取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离婚调取征地协议需要经过适当的程序。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或者依法成为离婚程序的一部分。如果需要调取征地协议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之一,需要向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局等)进行申报,经过专业评估和审核后方可确认相关权益。
总的来说,离婚调取征地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调取前需要先确定征地协议的合法性,并经过适当程序进行调取,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