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事案件中的抚养权纠纷,若原告不要求抚养权,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孩子的利益原则,由法院作出判断。具体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
1.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些原告选择放弃抚养权,可能是因为自身无力或其他原因,而这种选择应该得到法院的尊重。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不得将抚养权强制给予原告,更不能将孩子当作物品来判定。
2. 保障孩子的利益。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法院的判决应当以保护孩子的利益为核心。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可以选择将抚养权给予被告或进行抚养权的共同行使等方式,以保证孩子得到充分照顾和爱护。
3. 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被告在教育、经济、生活等方面有比原告更优秀的条件,可以考虑将抚养权给予被告。
4. 根据社会现实情况。社会发展和变革,家庭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双职工家庭"、"单亲家庭"、"老年抚养孩子家庭"等多种家庭形式受到社会认同。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家庭结构特点,不能仅仅以传统家庭结构为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孩子利益为首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孩子的具体情况,判定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