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需要,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安置的对象大多数是没有产权的住房,是由政府通过拆迁程序安置给居民的公房。因此,拆迁安置公房是否有产权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产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物所享有的权利。拆迁安置公房属于国有财产,在物权上,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并未取得公房的所有权。而住房所有权的获取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购买,另一种是赠予。拆迁安置房源是由政府通过拆迁程序安置给居民,因此不能通过购买获得产权,也不能通过赠予获得产权。
从实际角度来看,拆迁安置公房的产权问题,与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有关。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拆迁安置公房是为了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不存在购买和出售的问题。政府通过拆迁、安置来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而非实现某些个人的投资回报。如果政府将拆迁安置公房转变为产权房,那么可能破坏了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让一部分人再次陷入住房需求无法解决的困境。
总之,拆迁安置公房并没有产权,但是它保障的是群众的住房权益和公共利益,是商业和私利所不能相比的,因此政府和居民都应该秉持公益性质,珍视社会资源,保障住房需求,切勿进行动辄转化为产权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