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事员涂改协议显然是一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一般情况下,涂改协议是一种违法行为,并被认为是一种合同毁约行为。合同毁约是指合同一方违反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达成预定的目的的行为。
首先,涂改协议是违反合同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禁止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拆迁办事员在签订协议后涂改文件,那么显然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涂改造成协议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这是一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出现争议,将无法依照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那么违约行为的承担责任也将不能明确。
其次,涂改协议涉及到物权法的侵权行为。假如拆迁办事员在签订协议后私自涂改,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犯。物权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权,不得干扰他人的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如果拆迁办事员涂改协议,就是一种违反物权法的行为,将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最后,涂改协议也涉及到行政法的违法行为。如果拆迁办事员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私自涂改协议,那么就是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法的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偏袒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如果拆迁办事员用职权进行想法,就会导致协议内容不一致,肆意损害当事人权益。
因此,涂改协议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拆迁的特殊情况而被允许。面对拆迁,拆迁办事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拆迁办事员必须熟知法律法规,清楚合法权益,避免因涂改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