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将公共财产、国家资金和社会集体资金以非法手段挪为个人、团体所有的行为。在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财产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本罪必须具备两个行为要素和一个结果要素。
第一,行为要素:被告人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实际能力,既能支配现有的公款财产,又能依据职务或授权的范围对这些公款进行支配。
第二,行为要素:被告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行为,明知从事此类挪用行为是违法的,仍然组织和实施了此类行为,其行为应视为故意犯罪。
第三,结果要素:被告人的挪用公款行为造成了本单位或国家财产损失,依据所造成的损失额度不同,将挪用公款分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和巨额三种情形。
除了以上三个要素,挪用公款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人民检察院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提起公诉。这意味着,挪用公款罪不是一种自诉罪,而是由国家机关运作的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国家机关审查和批准后才能进行审判。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犯罪人员必须依法受到惩罚。为了避免挪用公款罪的发生,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严格监督用公款的过程,并加强对礼品、资金等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挪用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