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的人群,由于缺乏完全的心理和生理成熟,需要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关爱。在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尤为敏感,需要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共同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抚养。由一方抚养的,对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抚养的,由双方协议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未成年子女离婚后的抚养权由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共同抚养。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离婚的一方父母离婚后得到抚养权,则另一方父母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在双方协议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应该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基本需求。如果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总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决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