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子是农村居民为居住或生产需要,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或生产设施。它的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使用权属性。宅基地房屋的建造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建房者,只是居住和使用权,而地权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者只能够使用不得出售和抵押。
其次是群众福利属性。宅基地的建设符合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耕地保护政策,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同时也是对民生福利的逐步提高,代表了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和关爱。
再次是土地资源属性。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利用的一种形式,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住房和生产设施的土地,其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土地资源的必须义务,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集体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属性。与城市房屋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不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管理也应由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管理,实现宅基地的规范、集约和高效利用,以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得到有机融合。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房子虽然不属于建房者的所有权,但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既充分保障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居住需要,也维护了集体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