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了解到的知识,法官办假离婚协议是不被认可的,也不是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需要遵循国家的婚姻法规定,而法官作为司法人员,有责任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官利用职权向当事人提供假离婚协议,那么这不仅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违反了法官应遵守的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协商原则等多个原则,而由法官办妥的假离婚协议显然不能满足这些原则。如果双方没有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应当依据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离婚,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假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是有风险的。如果当事人接受了假离婚协议,但在实际中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产生了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等问题,那么当事人自然会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此时,如果被诉方通过法院认定假离婚协议无效,那么当事人在维权时自然会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法官办假离婚协议不仅不被认可,更是不被允许的。当事人如果需要离婚,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