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农村宅基地政策有重要调整。新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宅基地使用期限统一延长至70年。原有政策中,宅基地使用期限不一,有40年的、50年的,也有永久使用的。此次新政策规定,所有宅基地使用期限均为70年,操作上考虑到少数现有宅基地使用年限不足70年的具体情况,可在原有基础上补齐至70年,具体补齐方式由地方政府制定。
二、取消死宅改活宅需要缴纳土地费用。之前,农村村庄城市化改造时,为了治理“死宅”占地,村庄建筑即使已经不用,但仍需缴纳土地费用,这给农民带来不少困扰。而新政策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修订:对于已经拥有建筑物但未办理宅基地证的死宅,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宅基地证,不再要求缴纳土地费用。
三、促进宅基地流转,扩大宅基地经营规模。新政策提出,支持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宅基地经营规模。这提高了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也让土地资源更加充分。同时,还支持开展住房公租化,将住房公租化租赁家庭与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的“双方联系”,助力住房保障。
四、严格规范多占多建行为,防止误读宅基地政策。此次新政策还对多占、多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以防止民众误读宅基地政策,做出不符合实际的行为。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村民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使用和规划布局,杜绝盲目多占多建,严格禁止以换证、升级等名义直接违规多占多建。
总的来说,新政策延长了宅基地使用期限、取消了治理“死宅”缴纳土地费用,促进了宅基地流转以及规范了多占多建行为等方面进行调整,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让农村土地得到更有效利用,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