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有顾虑,可以拒绝签署协议书。虽然法院的调解协议书是有约束力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都会签署,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签的权利。以下简单列举一些情况:
1.当事人对协议书内容不满意或担心自己签署后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协议书中的内容对一方不公平,或者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据理力争,拒签不公平协议书。所以,如果一方觉得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合理,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妥善处理分歧,最终达成一份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2.调解过程中发现了对方隐瞒资产、收入,或者存在其他欺骗行为。
3.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又改变了心意,不愿意签署协议书,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进行调解。
4.在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协议书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特别是当事人未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时,应该拒绝签署协议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如果对协议书中的内容不满意或有疑虑,可以拒绝签署协议书。但需要注意的是,拒绝签署协议书应充分考虑与对方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该重新寻求法院的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