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负责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不当用途的行为。因此,如发现被怀疑挪用公款的人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准备相应的证据。
一、资料证据
资料证据包括财务报表、票据凭证、审计报告、账目记录等,这些资料在证明挪用证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可以证明挪用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应尽可能收集全面、详实的资料。
二、目击证人证据
目击证人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进程及细节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见证能力的人员。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证据过程中要尽可能找到目击者,听取其证言,了解案件的情况。
三、出入证据
出入证据是指被怀疑挪用公款的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所留下的出入场所记录。这些记录可以通过安全监控、门禁记录等途径获得。因此,在证据资料的搜查过程中,出入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
四、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手机、短信、微信等设备和应用软件中所蕴藏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以查出有关挪用公款的痕迹和线索。在进行调查时,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的取证和分析工作。
五、人证和物证
人证和物证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挪用物品、在玩乐场所等场所的消费、社交网络上的言行举止等等。这两种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但可以有效地证明挪用证据的存在。
综上所述,要想充分证明挪用公款的存在,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手段,包括资料证据、目击证人证据、出入证据、电子证据、人证和物证等。同时,对于证据的确权也要十分重视,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