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协议,其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一般认为离婚协议受合同法约束。
一方面,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涉及到离婚后财产分配、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方面的协商谈判和约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也应依法受到约束。
另一方面,由于离婚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所涉及的权益涵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义务等因素,可能存在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博弈,因此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做出特殊的处理。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婚姻关系实质上终止后所订立的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子女照顾等因素,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属于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应受合同法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