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贿赂罪虽然都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但是两者是不同的犯罪类型。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将公款挪作他用,通常是将公款私自占用,使用在其他方面,而没有得到合法的批准和授权。这种行为直接侵夺了国家机关的资金运转,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贪污贿赂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通过收受财物、索取好处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贪污贿赂的本质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目的是在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与公职人员原本的职责无关。
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行为对象是公款或公共财产,为国家和人民所有;而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行为对象是公职人员在职时的职权、地位等利益,被认为是公职人员职务上必须具备的资源之一。这一点也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贿赂罪的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虽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贿赂罪都是贪污犯罪,但是两者的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和犯罪本质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也需要有不同的处罚和起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