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人显然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他们不仅丧失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还影响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认为挪用公款的人不是一个可信的人。
首先,挪用公款的人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公款是公共资产,属于整个社会,而挪用公款的行为会消耗社会的财富,损害公共利益,使得其他人的生活受到影响。由于挪用公款涉及到利益的妥协和不公,因此很难说这些人具有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素质。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诚信和公正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那些背信弃义的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他们的行为得到的不是信任,而是指责和惩罚。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挪用公款的人丢失了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公职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他们的职业道德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而不应该以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为重。挪用公款的行为直接违背了这一原则,这表明他们的内心道德观念存在缺陷。因此,我们无法认为这些人有可靠的个人品质和道德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对这些人产生信任和信心。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挪用公款的人不可信。他们不仅丧失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并且影响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在人际关系中,信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交往方式,同时信任也是人与人互相交流、互信、互助、共同发展的前提。我们追求信任,就是想在生活中能够遇到更多安全、可靠、值得信任的人,而挪用公款的人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他们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