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在其开头处应当明确注明双方离婚的自愿性质。这是后续协议得以生效的关键问题。因此,注明自愿对于离婚协议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自愿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离婚协议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自愿同意,其不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可能会面临求偿的风险。因此,在撰写离婚协议书之前,必须确保所有的离婚当事人都已经自愿同意离婚,并愿意遵守其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其次,注明自愿可以强化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当离婚协议书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质后,即可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争议,离婚协议书上的自愿声明可以强制对方执行协议内容,从而确保协议的实施。
最后,注明自愿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生效之后反悔。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随后撤回协议并追求合法离婚。如果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明确注明双方的自愿性质,则鉴于该协议未征得当事人的自愿同意,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此,注明自愿可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总之,离婚协议书前面注明自愿可以确保协议得以生效并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在拟定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密切关注自愿性质,并确保协议内容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同意。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并促使双方相互尊重和协商,以期达成合理、公正的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