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公用建筑的一种,这些房屋是由政府或委托的开发商为了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源的公共产品。与普通住宅不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是在居住问题与社会稳定之间协调的过程中谋求平衡,因此其具有更高的社会属性和公共性。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是公民的代表,负责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拆迁安置房建设是政府基于这一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这些房屋的建设和运营实际上是为了公民的福利服务。
其次,拆迁安置房是社会资源的公共产品。政府的资源来自于社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也是基于这一前提。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益,保障公民的福利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拆迁安置房还具备较强的社会属性。与普通住宅相比,这些房屋更侧重于维护社会稳定并推动社会发展。政府指定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地点、规划方案、使用条件等都是基于社会整体性和长远性的考虑而得出的。这些房屋除了作为居所外,还有望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进一步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