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本身不应该成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首先,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应该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即哪一方能够提供更好的生活照顾、教育和关爱。传染病并不代表这个人无法做好孩子的亲人或监护人的职责。许多有传染病的人能够通过适当的治疗和管理控制疾病,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没有理由拒绝这些人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其次,法律规定禁止对某些身体状况进行歧视,如美国《残疾人法》和《家庭医疗休假法》。即便存在医学证据表明你有某种传染病,法律也会认为这是不公正的歧视行为,因此在强制孩子抚养权上面进行决定,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最后,如果发生某些传染病,如COVID-19,当局可能会要求布置隔离,开展追踪接触者的行动等等以防止疾病蔓延。这种情况下,那些在家庭环境中负责照顾孩子的人,无论是亲生父母或监护人,都必须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安全保障。因此,在应对传染病和保护孩子的情况下,法律应强调公正和需要,而不是基于疾病特别针对某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