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解决财产、子女抚养、探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后达成的一项约定,这项约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也是相对显著的。但是,就离婚协议书是否能够限制去处这一问题而言,比较复杂。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因此不应该侵犯离婚双方的人身自由以及移动自由。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不能用于限制离婚双方的去处。离婚双方有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轨迹的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协议了离婚另一方的去处并进行限制的话,肯定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离婚双方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协议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共同抚养子女、分担财产等,这些约束性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书协议了去处的约束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违反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约束条款。
总之,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约束力是相对显著的,但是离婚协议书不能侵犯离婚双方的人身自由以及移动自由,也不应该将离婚另一方的去处限制在其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另一方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约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