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为了弥补征收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由政府依法规定建设,提供给征收被拆迁人使用的住房。
针对拆迁安置房不得继承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梳理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房并非个人财产,而是由政府依法规定解决征收被拆迁人住房问题的一种补偿措施。
其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包括货币补偿和物权调换。其中,物权调换是指以政府拆迁决定或者协议为基础,将拆迁房屋的权利调换为新建住宅或者使用者居住的其他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安置房是一种物权调换,而不是遗产,不得以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物权的转移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并经过登记。因此,即使拆迁安置房存在继承的可能,也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登记,才能真正实现物权的转移,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拆迁安置房并非遗产,而是政府依法规定的一种物权调换,因此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