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按孩子意愿判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在法律上,判决抚养权应遵循法律规定、针对孩子是否被家庭暴力所害和孩子的最大利益来做决定。因此,是否按照孩子的意愿来判决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孩子的意愿需要谨慎地处理。 幼儿或童年青少年除了进行年龄适当程度的沟通交流,对于重大事项还缺乏理性思考能力,其说法常常受到感性因素的干扰;同时,一些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黑恶势力的插手,也会影响孩子的意愿。因此,在考虑孩子意愿的时候也应该综合考虑孩子的心理和家庭情况,不能完全依据孩子的意愿来决定抚养权。
其次,判决抚养权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应该更为重要。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幸福成长为目标, 因此,判决抚养权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各方面因素,如孩子的精神、身体健康、生活条件等,而非仅仅依据孩子的意愿来判决。
最后,判决抚养权应该遵循“不义选择原则”。在判断抚养权时应该优先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而非单纯考虑孩子的意愿。即使孩子意愿不同,也必须以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和幸福成长为出发点做决策。
总之,判决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孩子意愿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不能单纯依据孩子的意愿来判断。同时,也应该在维护孩子权益、优先考虑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