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领取离婚协议的权利并不属于乡镇一级。一般来说,夫妻离婚需要先到当地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所进行离婚申请,经过调解或者审理后才能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在离婚过程中,乡镇政府可以扮演一定的角色,例如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调解服务,协助解决夫妻之间的纠纷等。但是乡镇政府无法代替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等法律手续,更不能代替夫妻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
此外,乡镇政府也不能插手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该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达成,并在离婚申请中提交给当地法院或者司法所审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一般乡镇政府不能代替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无法领取离婚协议,该协议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并在离婚申请中提交给当地法院或者司法所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