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规定,农村居民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分为两类:一类为个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类为家庭共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财产,可以用于继承、赠与、转让、抵押等活动。
对于宅基地遗产规定,根据不同省份或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江苏省,《江苏省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赠与和转让,但存续年限为30年,30年后需重新审批;而在成都市,《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不超过70年,且不得以继承方式延续。
总的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性,不同地区规定的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但都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使用期限到期之前,宅基地所有者可以通过指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