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和原被告双方已于2021年月份结婚,并育有一子(或一女)。
因为感情问题,双方经过沟通与协商,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继续共同抚养儿女。
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约定如下:
1、儿女抚养权
本着以儿童福利为出发点,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儿女抚养权共同承担,由原告负责照顾儿女的日常生活,被告需要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
2、抚养费
为了保障儿童权益,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由原告承担儿童日常生活费用以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在经济能力范围内支付抚养费,抚养费金额约定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协商)元人民币,并在每月月初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3、儿子(或女儿)的监护
原、被告双方均有权对儿子(或女儿)进行监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监护权,需双方协商确认并予以批准。
4、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于婚姻解除后继续有效,若本协议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为离婚抚养费协议书,双方自愿签字盖章生效。
原告签字(盖章):__________
被告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