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的离婚协议指的是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前,一方以从事其它活动为由,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虚假的协议。这种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签署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其是否有效,法律界存在着争议。
首先,在法律上,离婚协议签署过程需要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并进行公证或者在司法审判程序中达成判决。如果一方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另一方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受到质疑。因为一方未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其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如果协议在签署之后被对方发现存在问题,受到侵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护。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裁定该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到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取得合法离婚的影响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对于一方的财产等权益仍需要进行维护。
最后,从人道主义角度来看,采用欺骗手段的离婚协议效果并不好。如果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一方采用了不光彩的手段,这将会使对方产生创伤和伤害,导致心理上的困扰,甚至会带来更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前,双方需要充分沟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达成更为可持续的和解。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偷换的离婚协议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评估。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偷换的离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离婚双方要遵循合法的离婚程序,进行自愿协商,并在公证或者司法审判程序中达成协议,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