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款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或个人目的,或者将公款占为个人所有、侵吞或者贪污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必须具备“公款”属性。公款是指承担着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组织所占有、使用的款物,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财产,包括国家预算、财政专户资金、税收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采购资金等。
其次,挪用公款必须具备“非法”属性。非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定,违背管理程序、超越权力范围或者虚构事实等情况。
最后,挪用公款还必须涉及一定的数额问题。若金额较小,通常称之为挪用公款罪。若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则会涉及到贪污罪、受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严重性极高,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财政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应当以严肃的法律态度来对待挪用公款行为,及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