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只是离婚的一项协议,其中约定的事项包括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等。虽然离婚协议中可能涉及感情不和的因素,但并不是主要的证据。
感情的好坏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很难用客观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的签署只能证明双方对于某些具体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并不能证明感情的好坏。如果需要证明感情不和,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例如通信、聊天记录、争吵录音等等。
此外,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涉及感情不和,也不能完全证明这一点。夫妻在离婚时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达成妥协,在协议中加入一些表面上的话语。但并不代表真正的感情状况。因此,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感情不和,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总之,离婚协议不能单一地证明感情的好坏。如果需要证明感情不和,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适当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