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公款的性质特殊,它属于全民的共同财产。因此,挪用公款一百万是否留置应该受到严格的处理。
首先,挪用公款的性质使其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涉及数额巨大,对于公共开支的影响也十分严重。这就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留置,以防止其逃跑或通过其他手段销毁证据;同时,留置也可以为取得重要的证据、追缴挪用款项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推进作用。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公共利益,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如果不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严惩,不仅难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信任,还会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从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最后,留置不是对被告的惩罚,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合法措施。被留置本身并不构成他人的罪行,只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以及保护取证、追缴款项的需要。同时,被留置的人也有诉讼权利和自由权利,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保留与外界联系的权利。
总之,挪用公款一百万需要留置。鉴于挪用公款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留置是必要和合法的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监管,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