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或占有公款或公物而未经审核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挪用公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之一,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必须得到严惩。
在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传唤的人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个体,而法人是指机构、企业和组织。具体来说,挪用公款传唤的人包括:
1. 承担财务管理责任的公职人员,如会计师、出纳员、财务主管等。
2. 与挪用公款直接相关的决策人员,如行政领导、财经领导等。
3. 被挪用资金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如被购买物资的销售商、被聘用的服务商等。
4. 涉案的公司、企业、组织等法人机构。
在传唤挪用公款的相关人员时,公安机关需要取得法定授权,遵循法律程序严格办案。同时,公安机关还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和线索,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合理,以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起严重的职务犯罪,必须得到有效打击和惩处。公安机关会传唤相关人员,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还公众一个清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