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安置房税费主要包括土地收益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土地收益税是指在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由于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所应交纳的税费。而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拆迁安置房赔偿款中,超过个人财产损失的部分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关于土地收益税,南京市规定,对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方式是: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配套费用、规划设计费用等,而土地增值税税率分三档,分别为30%、40%和50%。
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赔偿款中的个人财产损失部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过个人财产损失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是:(赔偿款-个人财产损失-5000元)×2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税费的计算方式只是一种参考,具体计算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此外,南京市还有一些特殊政策,如对于拆迁安置房赔偿款的个人所得税有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赔偿款的20%等。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向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政策,以免被迫承担不必要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