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从事的是财务工作,其职责之一是管理和处理公司的资金流向,负责资金的收支记录和保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纳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可能会挪用公司资金,以谋求个人私利。
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也是道德败坏的举动,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被视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不同,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刑罚,最高可处以死刑。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被视为犯罪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财务管理和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只有拥有相关职责和权限的人员才有可能挪用公司资金,比如出纳或财务主管等。
2. 盗用或挪用公款的事实。这需要在详细的账目记录和物证证据的证明下方可成立。
3. 存在非法用途的动机。挪用公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个人私利,如支付个人债务、购买物品等。
4. 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犯罪的最小数额为至少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犯罪的标准则相对较低。
总之,出纳挪用公款不仅是一种理性错误,还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虽然个别情况下可能有自我的解释,但是,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谴责和惩罚,以维护公司和公众的利益和尊严。因为, "财不可内借,功不可外漏"是职业守则的底线,也是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