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在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时,需要对“利用职权”的行为作出界定并进行定罪量刑。而其中的“利用职权”即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以其职权为手段,把本应用于公务用途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或其他不当用途。
具体来说,利用职权的形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恃职犯罪:职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强迫或诱骗公共单位或个人交出公款,进行个人非法占有。
2. 贪污:职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或非公务用途,或者在财务管理中伪造或篡改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
3. 假借、冒名顶替:职务人员利用假借、冒名顶替等手段,选用不该用于个人目的的公款,进行个人非法占有。
在“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权的嫌疑人需具有一定的故意和目的性,即对挪用公款有着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同时,对于不同形式的利用职权,分别进行判罚。对于贪污罪,通常要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恃职犯罪罪行较轻、未涉及大量钱财的,可适用缓刑或轻判;对于假借、冒名顶替等挪用少量公款的案件,可适用轻罚。
在实践中,判断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权”是否成立,需综合考虑挪用行为的性质、手段、动机、结果以及身份等因素作出定性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