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把承担的公务、公用或者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中的公款挪作私用或者处分、使用不当,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据此,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数额大小都是违法的,在适用法律上没有区别。
但是围绕着150元的挪用公款,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首先,从金额上来说,150元的数额相对较小,而中国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不少于100元才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这也说明了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宽容立场,对于轻微情节采取轻微处理。其次,需要考量挪用公款的主观因素,即罪犯的犯罪意图和动机。挪用公款必须是有意的,即掌握了属于国家或公共部门的公款或资产,并且本意就是将其挪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如果是因为手误或者其他无意的原因导致的小额挪用,就难以被认定为有过犯罪意图,也就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这种违法行为,都应该予以打击和惩处,不分金额大小。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做判断。如果是150元的挪用,如果是不小心犯了这个错误,应该在行政、纪律方面提醒和警告,不算犯罪;如果是有犯罪企图的,就需要依法处理。无论如何,挪用公款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应该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