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的处置,是离婚协议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五十多年前,中国的婚姻离婚法没有谈及如何处理孩子的问题。直到1979年制订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父母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父母一方或者其他人承担”,这也是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处理的基础法律依据。
在具体起草离婚协议书时,至少应事先确定三个关键问题,包括子女抚养、探视时间和子女教育费用分摊。第一个问题是子女抚养,通常是由哪一方担负这个责任,如果双方都同意由一方承担,需要解决协议中那一方的具体政策。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书涉及到多个子女,还需要考虑每个子女的抚养责任和抚养费用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父母都有responsibility, 的义务来照顾自己的孩子。
第二个问题是探视时间和方式,离婚协议书中应尽可能详细的规定非抚养父母探视时间和方式。它可以指定什么时间,以及什么模式下,例如,通常每周一次见面并在假期中分享孩子的时间。不过,上述时间表并不是铁板钉钉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可能会有工作变动,对于时间的更改可能也不可避免。
第三个问题是子女教育费用分摊,这也是离婚协议书中需要考虑的因素。特别是在孩子还很年轻的时候,各方面的费用还会增加。一般而言,双方都应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但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经济能力和父母希望子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品质。对于这个费用的分摊,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双方也可以引入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
总之,离婚协议书对于处理孩子问题的约定应尽可能考虑多种稳妥的处理方案。因此,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细致慎重地处理好子女问题,则对于各方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