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代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这个条例于1998年10月通过,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住房权益,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使用、转让、征收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用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用地是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等集中连片居民聚居区域内划定的农户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寓住房、公益设施用地等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企业、农村服务业、农村旅游等用地。
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变更、承包、流转等规定,明确了宅基地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将宅基地转让给非农户的非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变更宅基地的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占用、强制征收农村宅基地。
对于征收宅基地的情况,条例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征收后的补偿和安置等措施。征收宅基地必须按照农民意愿和财产价值进行补偿,并采取优先分配宅基地、优先安置就业等措施促进征收农户的稳定就业和生活。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农村现代化和促进农村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