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七十年代,协议离婚并不是一项合法的法律程序。那个时候只有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夫妻双方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不能继续的情况下,才能离婚;二是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这时需要一定的证据来支持离婚的原因,然后法院对此进行仲裁。这些离婚程序都非常的繁琐,并且在当时社会中对夫妻双方都很不利。
直到1980年代,中国开始为夫妻提供了协议离婚的选择。当然,这项法律程序的提供并没有让离婚变得容易。离婚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痛苦的体验,但是协议离婚使得离婚过程变得更加简便和快速。
协议离婚实际上意味着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和协商。它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包括实施分财产、抚养子女、子女探视和居住等问题。当然,这项法律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合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必须保证合理公正。
因此,在协议离婚提供后,离婚并不是一件难以实现的事情。尽管它仍然会带来很多的痛苦和不利,但协议离婚的提出确实有助于夫妻双方在争议解决方面达成更加合理和公正的结果。不过夫妻之间的离婚必须尽可能平和,不闹不吵,也不乱丢东西,不互相伤害,尊重自己,更要尊重对方,出于大度和谅解来处理离婚过程。这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