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村宅基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与村庄的发展规划和农村居民家庭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分地区和分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
在山东省诸城市,根据《诸城市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应按照家庭实际需求及土地资源禀赋情况,确定合理的面积规模,但最小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应当为住宅所在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形状和位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因此,在诸城市,农村宅基地的规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但具体的面积标准还要根据不同的地区、土地资源禀赋等因素进行细化和具体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