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在离婚前达成的一份协议书,其中包含了双方关于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方面的约定。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加盖公章,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些地方,离婚协议常常需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公证处等公共场所签订并加盖公章。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其中的条款被篡改或者变动。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约束力,可以在离婚后双方出现争议时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结婚登记机关、房产登记处等单位办理财产过户、抚养权变更等手续时,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原件,如果协议书经过公证,就可以大大方便手续的办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并不需要在离婚协议上加盖公章。比如说,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仅仅是自愿达成的,并没有单位、机构等插手协商的情况下,双方拥有自主协商的权利,可以在自己确定的约定上签署,并不需要公证或者加盖公章。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加盖公章,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无异议、自愿协商;且离婚协议涉及到重要财产、抚养权等相关事项,这时公证离婚协议会更加保障双方自身权益,将离婚协议正式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方便二人的日后分割财产,更有助于离婚变更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